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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高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乡**村**屯,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B*****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在威海初村镇**集团工业园内道路上行驶,经他人报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家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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