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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系威海市**区**渔具职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统一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戚家夼隧道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8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青芸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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