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158号
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21961********,汉族,高中,个体。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条**号,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津L****5号“东风”牌轻型封闭货车,拉载其所雇佣的工人王某甲、王某乙,沿津南区津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盘沽村村口时,驶入对向车道,其车辆前部右侧与迎面行驶的赵某某所驾津A****1号“凌宇”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部右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被害人赵某某报警,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归案。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80.7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违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纯厚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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