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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企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9的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途径本市城市快速路新阔路段,沿津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区东兴桥下红星美凯龙附近时,遇前方交警拦截检测。李某某为逃避检查将车停在路边欲离开时,被执勤交警追上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车辆照片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茂文

                                  检察官助理:马明辉

2021年2月4日

附:

1、案卷材料2册(含光盘6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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