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7********,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马某某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赖蚌**修理厂沿兰磨线驶往墨江县城方向,行驶至哈尼大道与气象局岔路交叉口400米(新村路口)处时,因下雨,李某某遂停车避雨。之后,李某某欲驾车返回,在掉头时未观察交通状况,与被害人龚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
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李某某检测结果为44mg/100ml;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128.76mg/100ml血;经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龚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墨江县***修理厂,联系电话1515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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