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1时35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陕*******小型轿车沿城固县城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饶路与城熊路交汇处时,被执勤的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桔园中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将李某某带至交警大队,由城固县中医院医生提取血样后送检,经汉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4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飒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宗;
3.光盘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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