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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2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号,住四川省西充县**二期****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独自在位于西充县**小区家中喝了2杯白酒。喝完酒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自己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仍然驾驶川R6****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经环城大道四段、东风路、建设路北段到老地税局接朋友到安汉广场转盘附近转了一圈便原路返回老地税局。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又驾驶川R6****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建设路北段、诚信大道准备回家。21时37分许,当车行至诚信大道时被交警现场查获。交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莉

检察官助理:李文婷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材料卷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侦查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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