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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有效驾照驾驶川Y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州区蓝湾国际广场往财富广场方向行驶,经过巴州区插旗山路与宕梁街交叉环形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经抽样检验,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

同时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9月1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有效证照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钰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72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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