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XX单元XX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BXXXXX号黑色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62.0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19年12月26日
附:
1.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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