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扶余市**镇郊**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5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2009年1月20日期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扶余市**驾校门前小吃部喝酒,酒后驾驶吉J9****二轮摩托车回家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移送侦查卷宗2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 视听光碟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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