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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住**乡**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B****3号小型轿车沿吉林市船营区苏相村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19.8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信息、案件提起和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志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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