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4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2002********,汉族,初中文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镇**组,现住合肥市新站区**公寓**期**幢303,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小型客车带着詹永亮从从金辉悦府南门出来上天水路、蚌埠路,行驶至天水路北侧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7mg/100ml。被查获时被告人李某某没有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测试等书证;
2. 证人詹永亮证词;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读宽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8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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