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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楼**。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6日0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浙J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广场南路跃升超市门前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达到醉酒的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资料、呼气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公安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侦查卷电子卷宗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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