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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11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85********,藏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8月13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0时5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经本市仙岳高架桥行驶至海沧大桥出岛方向收费站广场处遇交警拦查时拒不停车并强行冲关,后被民警强行截停。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拒不配合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后在民警的劝导下才接受检测。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酒精吹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制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隧大队提供的执法记录仪光盘;

6.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调取卡口记录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执法记录仪光盘二张。

4.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5.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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