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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辽P****3)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大峪路口以北处时,车辆左前部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后失控,造成多个道路护栏和机械台班损坏;适有康某某驾驶公交车(车牌号为京A****5)由北向南驶来,李某某车辆散落物与康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左侧相接触,造成该公交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4.9mg/100ml,李某某车辆乘车人崔某某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康某某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后在医院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含量吹气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指认车辆照片、道路护栏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驾驶人查询结果单、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地点监控录像、被告人李某某吹气、抽血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页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高  歌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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