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现住辽宁省凌源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凌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N****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凌源市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老七羊汤馆前路段变道时,被同方向行驶的苏某某驾驶的辽N****9号小型普通客车刮撞。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8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抓捕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柱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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