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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佳木斯市桦川县**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住佳木斯市桦川县**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D****9号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佳木斯市长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通江街交叉路口时,与在通江街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黑D****6号大众牌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出租车内乘客汝某某(女,19岁)、侯某某(男,21岁)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经鉴定,被鉴定人汝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汝某某、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和解协议等;

2.证人张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汝某某、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佳木斯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宏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佳木斯市公安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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