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1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E1****号牌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市场对出路段时分别与停在路边的粤EN****号牌小型轿车、粤Y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灵山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113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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