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彝族,198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8********,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牟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7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某某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1时38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牟某某**镇**农贸市场**烧烤店外与停放在路边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处置过程中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后依法提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8.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证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邹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星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28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证据明细1份;
5.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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