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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4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黄江镇长江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9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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