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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绿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武都区南大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检测结果为257mg/100ml。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370.0mg/100ml,经四川金顺机动车司法鉴定所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为无号牌绿色“金彭”牌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秦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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