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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4********,彝族,小学文化贵州**区****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组,住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2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F****9号小型轿车由贵州百里杜鹃管理区鹏程管理区格佐新村石牛角红绿灯去往鹏程小区,于当日22时53分行驶至格佐新村1公里加300米(石牛角一期停车场出口)路段处时,其驾驶的贵F****9号小型轿车与同向行驶由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贵F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取交通事故双方驾驶人血液委托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检验鉴定,2020年3月27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46mg/100mL;丁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贵州百里杜鹃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不承担责任。2020年4月7日,李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某某前科审查说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喻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图片、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他人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伦

                                               检察官助理 万开太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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