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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54********,汉族,初中,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沿查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阳镇兴隆加油站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33.3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李某某的血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经讯问,李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1999号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被告人李某某抽血视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德军

                                检察官助理:刘佳婧

2019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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