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李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回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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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92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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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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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宁安市**镇**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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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宁安市**镇**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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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 |
日期 |
2020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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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 劣迹 |
2015年6月17日因酒后驾车被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6年3月8日因斗殴被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一千元;2020年5月7日因酒后驾车被宁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宁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未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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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宁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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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 事实 |
2020年4月20日23时45分,被告人李某某因酒后在宁安市通江路六桂福门前的行车道上行走,与正在驾驶车辆经过此处的刘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李某某的朋友徐某某驾驶黑C****7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赶到现场下车进行劝阻,随后,被告人李某某上车驾驶黑C****7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向封闭市场驶去,而后又从封闭市场驶回五金路口经电业路口,返回现场。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329.4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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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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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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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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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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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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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认罪认罚(√)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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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 |
五个月 |
罚金 |
人民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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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诉讼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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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韦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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