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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速裁程序)

伊带检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2********,汉族,初中文化,**林场下岗工人,住大箐山县**林业局**林场**组。

被告人

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1.31

拘 留( )

日期

办理案件流程

大箐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事实

2020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载货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正岔河林场居民孟某某家西侧房头右转弯时,与停靠路边车牌为辽**** 的黑色本田越野车相撞,致越野车前保险杠损坏。肇事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回家。被撞车主刘某某听到撞击声出屋查看,发现自己的车被撞坏随后报警。经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朗乡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35mg/l00mL ,属于醉酒驾驶。

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1.​ 物证:现场照片(

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视听资料( )

罪名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累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认罪认罚( )坦白( √)自首( )立功( )

酌定量刑情节

前科( )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量刑建议

拘役

二个月

罚金

10000元

备 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箐山县**林业局**林场**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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