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速裁程序)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2********,汉族,初中文化,**林场下岗工人,住大箐山县**林业局**林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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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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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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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
日期 |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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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
日期 | ||||||
办理案件流程 |
大箐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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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20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载货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正岔河林场居民孟某某家西侧房头右转弯时,与停靠路边车牌为辽**** 的黑色本田越野车相撞,致越野车前保险杠损坏。肇事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回家。被撞车主刘某某听到撞击声出屋查看,发现自己的车被撞坏随后报警。经伊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朗乡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35mg/l00mL ,属于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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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
1. 物证: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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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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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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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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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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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视听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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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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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累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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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 √ )坦白( √)自首( )立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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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前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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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 定 从 轻 |
返赃或赔偿、被害人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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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二个月 |
罚金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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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箐山县**林业局**林场**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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