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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兴县**乡**村**区**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经我院决定,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民盛牌电动三轮车在高碑店市**路**环岛东侧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孟某某驾驶的冀FK****号大众牌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mg/100ml。2019年1月5日,李某某与孟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赔偿孟某某5000元人民币,孟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信息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户籍证明,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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