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78********,汉族,山东高密人,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系山东省**庄**号,现住址系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街道**庄**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鲁******号二轮普通摩托车(套牌)沿高密立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古城路路口处东50余米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崔某某、臧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二轮摩托车受损,李某某、崔某某、臧某某受伤,后双方和解。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3.4mg/100ml。李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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