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某(英文名:G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5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美利坚合众国(下称“美国”)国籍,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区**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仓山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仓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仓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时5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持C2驾驶证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沿福飞南路、二环路、尤溪洲大桥、浦上大道行驶,途径仓山区浦上大道尤溪洲大桥桥下路段时与护栏发生碰撞,导致护栏发生偏移,撞到在浦上大道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由柯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造成护栏、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柯某某打电话报警。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出警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路**路段将李某某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所鉴定,李某某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17.35mg/100ml,毒品成分分析呈阴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护照、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104335022838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医疗诊疗记录、收条及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6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毒检)鉴字第102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7.其他证据材料: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出具的道路属性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立忠
检察官助理:杨 波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5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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