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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在仁大镇高沟村高某某家吃晩饭,期间,四人饮用白酒一斤,啤酒几罐。李某某饮用二三两白酒和两三杯啤酒后驾驶其甘L****号黑色吉利英伦牌小轿车,拉载李某甲、李某乙从高某某家出发至仁大镇南门村将李某乙送回家,之后,继续行驶至仁大街道仁大大酒店找李某丙未果,又驾驶机动车至仁大镇南门村静宁县鸿源果品有限公司门外,李某某取出车上自带贵州生产的“生肖纪念”白酒一瓶与李某甲二人饮用,想借酒劲壮胆,向公司经理陈某某索要2017年的欠款,被告人李某某饮用七两白酒,后李某某到公司找陈某某未果,与公司保安高某甲发生争执,陈某某之弟陈某甲报警。李某某见状驾车离开,将车停至仁大镇解放村石咀组上面小路上,又步行返回鸿源公司处理事情。后公安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5mg/100m1;并在仁大镇卫生院抽取血样。 

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2020年1月23日以甘明证(2020)法毒检字第059号法医检验报告书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5mg/100m1。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高某乙、高某甲、陈某甲、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现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永娥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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