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57岁,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非**或者政协委员,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支部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路**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东风牌鲁******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州市仰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赵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剐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
被告人李某某已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鉴定,其含量为16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人员信息截图、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绵智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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