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街**村**组,现住吉林省集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吉A****H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与**街路口处因转弯不得当,车辆驶出路外,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李某某及乘车人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7.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关某某、宁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