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街**号,住原籍。2015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陕A****8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长安街西口时,适逢交警长安大队民警在此执勤。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后经西公交鉴检字【2015】第1371号鉴定,李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6.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5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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