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住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独自饮酒后,驾驶自己的陕G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里(**镇**村**组)出发,经过通组路到达权洄路,沿权洄路双桥镇街道方向行驶至双桥镇派出所处理纠纷。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该摩托车到达双桥镇派出所,在民警为其处理纠纷的过程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遂通知洄水交警中队。交警到双桥派出所后组织医务人员对李某某进行抽取血样,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探测结果单、抽取血样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胡某某、胡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察:现场笔录、案件照片;6.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刻录光盘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酒后驾驶行为,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安平
检察官助理:张岗明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06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证据陆页、抽取血样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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