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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61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宝鸡市陈某区******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1时15分许,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在陈某区虢镇渭河大桥进行酒驾检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C*****小型轿车沿陈某区虢镇渭河大桥由北向南行驶至酒驾检查卡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血醇检验乙醇含量为81.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吹测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武

2020年3月1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3册;

3.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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