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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城关镇******号。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号两轮摩托车沿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关十字路段处时,被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血醇鉴定意见;

4.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何海波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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