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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五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21时43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那吉镇植桂园一期小区北门前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3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 王重阳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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