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阳泉市**教育**,住山西省平定县**镇**街**号。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晋C****5“东风”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开发区新泉北路嘉瑞大厦口路段时被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8 mg/100ml;后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办案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中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住所为山西省平定县**镇**街**号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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