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房地产中介,户籍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M****号二轮摩托车由阳江市江城区**路由东往西的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当天1时34分许行驶至江城区**路**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酒精呼气测试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验,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2mg/100ml。
2020年12月29日,经办案民警通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2、血液检验报告、现场照片;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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