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6********,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E****8两轮摩托车行驶至217县道16KM+200M处,被前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呼吸式酒精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都镇湾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8月17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传唤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海东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587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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