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83********,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住二粮库**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00时25分许,李某某醉酒驾驶蒙******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北一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羊城大酒店路口东侧路南处时,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锡林浩特市公安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锡)公(司 )鉴(理化)字【2019】0434号鉴定文书: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99.52mg/100m1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查获笔录及照片、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公(司 )鉴(理化)字【2019】0434号鉴定文书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安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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