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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单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12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5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4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7****号小型越野客车载人从重庆市长寿区古镇2号停车场出发,沿桃源西四路往黄桷湾方向行驶,在桃源西四路与桃兴路交叉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发现李某某涉嫌醉酒驾驶,遂将其带至长寿区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样,现场封存后送检。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对自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 涉嫌酒后驾驶人员现场检查记录、血样提取人员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受理鉴定回执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提取李某某血样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木平

检察官助理:向  娜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单元**,联系电话1336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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