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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都匀市小围寨办事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30日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1月6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都匀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都匀市公安局和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2020年11月26日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2时41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贵J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都匀市剑江大道南段汽车南站附近的斑马线将被害人龚某某撞伤,龚某某报警后李某某将龚某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后警察到医院找到李某某,李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47mg/100m1,随后民警将其血液送至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进行鉴定,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

经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某损伤可评定为轻伤一级。经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档案、人员核查情况、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辨认笔录、车人合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抽血图片、血样密袋照片、讯问图片、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资格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等;2.被害人陈述: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明知他人报警后,主动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公安到达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5)无证驾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6)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7)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8)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仕梅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2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监视居住在家(李某某 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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