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镇**村**号。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号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郯城县胜利镇胜利加油站南侧,与他人发生纠纷,被胜利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郯城交警大队。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儒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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