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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3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3********,汉族,初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邳州市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3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苏C3****号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辽河路与南京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案发时李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6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6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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