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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路**巷**号付**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EV****小型轿车行驶至邢台市八一路地道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身份信息等;2.鉴定意见:河北省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台桥东司法[2019]酒鉴字第1135号;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现民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842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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