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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2********,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连某某海州区**路**号楼**(户籍所在地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N6****号小型轿车沿徐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丹霞红绿灯东约200米处,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雷某某驾驶的苏A1****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李某某结果为151.2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洋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11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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