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苏GA ****号小型轿车,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老街行驶至宋庄镇四新村,后行驶至青口镇东关路锦绣江南小区东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苏GA****号小型轿车;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汪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72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通吉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596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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