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53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
案件事实 |
2019年0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B5D***号小型普通轿车载乘车人王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迁西县三屯营镇津西外料场路段时,与道路南侧周某某顺向停放的冀B59***重型半挂牵引车、冀HB***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李某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不能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进行事故认定。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1.17mg/100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说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被告人李某某、证人王某某对案发情况陈述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能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进行事故认定);鉴定意见等。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当从重处罚。 |
量刑建议 |
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检察官:赵玉柱 检察官助理:李莉 2020年12月7日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