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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8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辽阳县小北河镇沈环线与佟高线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乙驾驶的辽C****8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送李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9.68mg/100ml。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李某甲承担同等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辽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欢欢

检察官助理:姜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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