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桓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23时许,酒后驾驶辽E****7号小型轿车,行至桓仁县桓仁镇长江大街路段,未注意安全驾驶,将长江大街路中央隔离设施撞坏,造成财产损失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验与调查,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沈佳司鉴所[2019]法毒(酒)鉴字第37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 寒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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